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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區別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1-28

            摘要: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區別在于補償標準不同、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等。詳情請看下文。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區別

            1、補償標準不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2、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對于已經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

            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歷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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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被征收安置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的方式。被征收房屋價值,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貨幣補償是一種簡便易行的補償方式,付清補償款后幾乎沒有后續問題。是征收人最愿意接受的一種方式。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各地往往通過提高補償標準的方式吸引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2、產權調換

            所謂產權調換,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根據征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征收的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相應的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

            產權調換方式通常是由于被征收人無其他住房或者不愿意至其他地域生活,而選擇搬至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居住。近幾年由于房屋價格持續上漲,而征收人提供的房屋價格相對適中,導致被征收人更樂于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3、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

            在征收補償中,對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即是貨幣補償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在法律實務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實行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面積的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很難正好相等;即使相當,也可能在結構上不相同,需要進行價格結算。因此,這是就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產權調換補償不足部分加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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