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制拆遷有什么程序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2-18
摘要: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違章建筑的行政強制拆遷,另一種是司法強制拆遷。那么,司法強制拆遷有什么程序?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一、司法強制拆遷的程序
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二、什么是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該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從法律上講,拆遷人合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給被拆遷人作了合法補償和安置后,就有權利拆除被拆遷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物,同時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內負有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強制拆遷需以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達不成協議,應首先申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拆遷裁決,裁決機關裁決后,被拆遷人仍然拒絕履行拆遷義務,方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未履行或未經拆遷裁決的,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均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在決定強制拆遷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根據《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不履行裁決規定的搬遷義務的,應由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實施主體是縣、市人民政府,如果縣、市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有關部門不得自行實施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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