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可分為幾類?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2-16
摘要:在談判拆遷補償安置時,除了拆遷人外,還得有被拆遷人在場。被拆遷人可以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詳情請看下文。
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是指被拆遷人對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所有權的,根據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將所有權人分為:①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②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③其他所有權人。
(1)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
依據《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產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就是我們所說的公有房屋,則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就是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通常包括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
例如,產權歸國家機關所有的房屋屬于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2)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
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產權屬于個人或多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出租的房屋是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往往由該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類房屋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所有的房屋。
(3)其他所有權人
其他的所有權人是指產權既不屬于公有也不屬于私人所有,而是屬于其他所有權主體所有的房屋的所有人,在我國,這些房屋包括:股份制企業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所有或外資企業所有的房屋等等。
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使用權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對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享有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從被拆遷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方式來看主要包括三種:
1、以租賃的方式取得使用權;
2、通過國家的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
3、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
在實踐中,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一般情況下比較多,而且其使用關系一般是以租賃方式設立的,此類房屋的拆遷是拆遷過程中的重點,也是拆遷法律規范應當規制的重點因素。
上一篇:強制征地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