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2-14
摘要: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發生糾紛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如果雙方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達成一致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那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屬于行政協議,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的協議。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與補償條例》。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城市需要不斷擴建、改造和改建,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城市私有住房和城市郊區農村房屋的拆遷問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爭議也就越來越多?!兑幎ā反舜涡薷膶⒎课莶疬w安置補償合同爭議作為一個獨立的第只級案由進行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經簽訂合同,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才一適用本案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不屬于民事案件,不適用本案由。另,涉及軍隊房地產拆遷安置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圍,不應受理也就自然不涉及本案由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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