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地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1-14
摘要: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那么國家征地程序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根據法律規定,征用土地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報批時,必須有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或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方案、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等,征用耕地的,還應當有耕地補償方案。并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縣級以下的人民政府和開發商(建設單位)都沒有征收土地的權利,也不能買賣土地。
一、發布國家征地程序征地公告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種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集體土地拆遷擬征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一)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組織征地聽證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之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2、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六、征地補償登記
(一)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七、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意見、聽證)
八、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一)安置資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二、)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九、依法交出土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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