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的類型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1-08
摘要:按照糾紛所處的環節,可以將房屋拆遷糾紛分為兩大類型:一是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是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反悔。詳情請看下文。
一、房屋拆遷糾紛有哪些類型?按糾紛所處的環節可分為以下類型: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形成糾紛;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被拆遷人已接受貨幣補償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若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裁決,沒有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實施強制拆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又發生糾紛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若要采取仲裁方式,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在協議中有仲裁條款或在糾紛前后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采用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若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若達成仲裁協議的,則不能向法院起訴。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不服拆遷糾紛裁決怎么辦?
很多拆遷糾紛裁決書在結尾處交待拆遷當事人權利時,均為“如不服本裁決書,可以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關鍵要看對拆遷糾紛裁決不服的,當事人除享有起訴權外,能否享有復議權,裁決只指出可提起訴訟,基于理由是《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各省、市拆遷條例作出的是相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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