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的救濟途徑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2-19
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遷越來越多,拆遷糾紛也隨之大量出現,那么,拆遷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當的途徑進行救濟?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1、拆遷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根據國務院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該對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該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自覺履行。但在實踐中,拆遷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反悔的情況經常出現。對于拆遷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當事人約定仲裁條款,協議訂立后一方反悔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拆遷糾紛除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外,還可以采取仲裁裁決的方式救濟。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當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拆遷糾紛,如果當事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上約定出現糾紛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的,當事人就應該到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
3、對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糾紛當事人應該先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以居間裁決者的身份,對特定范圍內與裁決機關行政管理職權密切相關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2005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糾紛。所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首先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拆遷人)在沒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侵害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被拆遷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以拆遷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是拆遷公司接受拆遷人的委托違法拆除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以拆遷人和拆遷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被拆遷人也可以申請行政裁決。但是,被拆遷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后,就不能再申請行政裁決;同樣,在申請行政裁決之后,也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
5、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補償安置裁決作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措施合法,依法送達行政裁決,并進行先予補償、證據保全和公告。在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沒有作出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決定之前就實施強制拆遷,也有的行政機關在沒有進行補償安置或證據保全的情況下實施強制拆遷。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遷屬行政侵權,被拆遷人可以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以拆遷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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