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來源:上海拆遷律師網 作者:上海拆遷律師 時間:2019-02-14
摘要:在一定條件下,被拆遷人拒搬遷的,拆遷單位可以依法要求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那么,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強制拆遷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行為。
強制拆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強拆,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另一種是司法強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制拆遷可分為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無論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司法強制拆遷,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并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于事后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者,才能夠啟動強制拆遷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裁決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有權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如果市縣政府把不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房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則這樣的強制拆遷必然是違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首先必須要求市、縣政府的責成行為正確。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責成相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對建設部門的申請嚴格審查:即應審查是否符合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包括是否經過了裁決、是否提供了周轉房、安置房或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是否辦理了證據保全、申請機關是否經過了聽證、集體討論,等等。市縣人民政府對不能同時滿足以上諸多條件的,不能立即作出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決定。如果缺少相關資料,如申請書之類的材料,應告知其補齊,待補齊后再作決定;如果經審查沒有經過裁決或沒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補償資金,或涉及有事后不能補救的爭議或不符合其他實質條件的,不得作出責成決定。
為您推薦相關法律知識:
上海廠房拆遷律師
廠房被拆能得到哪些補償
拆遷安置流程怎么走?
上一篇:違章建筑是不是可以強拆
下一篇: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能打官司嗎?